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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我公司已将享有的(2015)德中执字第124号《执行裁定书》项下债权转让给山东信达投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请贵方收到本通知之日起立即向山东信达投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履行偿还本息义务。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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