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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法制报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公 告
时间:2017-08-Tue  作者:admin 点击:

   根据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5)历执恢字第129-2号《执行裁定书》、(2015)历执恢字第12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孟宪民名下坐落于高新区龙奥北路1118号43号楼101的房屋,依法应过户至杨明增名下。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我局公告作废济房权证高字第048620号《房屋所有权证》。同时,我局将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为有关权利人办理上述不动产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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