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噪声污染侵权民事案件。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施行后,该院审结的首起噪声污染案件。
某土石方公司在某村内租赁土地进行生产经营,生产作业地距离村民甲居住地较近。公司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噪音较大,甲不堪其扰,曾向相关部门反映。公司意识到问题后,改进了生产作业方式,并给予甲一定的经济补偿。但后来双方再次因为噪声问题发生争执,公司将甲诉至法院,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甲退还前期已支付的补偿款。
法官了解情况后,向双方耐心讲解《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法律条文,使双方认识到各自享有的权利和应该承担的义务。经过多次耐心调解,公司表示会尽量采取措施,减少噪音污染,甲也表示,愿意在法定范围内承担容忍义务。最终双方握手言和,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签署了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