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书义、张巧云、郭炳鑫:
我方已将我方对贵方的债权(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初9192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全部债权以及由此衍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等各项债权权 利 ) 转 让 给 了 葛 思 成 先 生 ( 身 份 证 号 :370284199405290433)。
请贵方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本通知后,将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初919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全部款项直接支付给葛思成先生。
本债权转让告知书未经债权受让人书面同意不得撤销。
特此告知并催款。
告知人:朱炎林 葛思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