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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智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一案,本机关于2021年10月22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作出邹人社工认字【2021】48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顾智明所受伤害为工伤。我局依法于2021年11月 05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向你公司邮寄送达该《 认定工伤决定书》。你公司拒收退信后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无法送达此《认定工伤决定书》,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此《认定工伤决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若你公司对该《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应当在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邹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邹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邹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